住房公積金一般都是每年取1-2次,而且隻能提取住房公積金70%的餘額,目前很多地區都是一年取一次。但是按照每個地方的情況不同,地區不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也不盡相同。參照天津為例,不同情況提取住房公積金次數不同。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天津市對職工出現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作出新規定。從2018年9月1日起,有三種情況也可以提取公積金,前提是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就是職工和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或終止合同關系,隻要住房公積金賬戶達到半年及以上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有餘額。還有就是納入低保的,但是提取的金額不能超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