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政策有:
一、總則
1、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指區人民政府在進行土地開發、城市(林區)棚戶區改造、公益事業建設等項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後,以特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本區世居無房戶定向銷售的保障性住房或優惠安置房(統建住宅房)。
2、安置房由區人民政府建設,市房地産管理局武進分局具體負責安置房的管理工作。區建設、規劃、國土、物價、城管、财政、審計、發改、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實施安置房的建設、銷售、管理工作。
二、規劃建設管理
1、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和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據相關規劃編制安置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安置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區國土部門根據安置房建設規劃,配套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優先保障供地。
3、安置房的建設,堅持“經濟、适用、宜居”的原則,優化設計,配套設施,确定合理的套型面積。
4、安置房的建設,享受經濟适用房建設稅費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