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順序如下:受理報案、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裁決處罰、損害賠償調解、向法院起訴。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争議進行調解等。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2、順序如下:受理報案、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裁決處罰、損害賠償調解、向法院起訴。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争議進行調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