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60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内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内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