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緻。(二)過失性、非過失辭退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三)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産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四)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内;(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