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為了保障繼承權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繼承人可以前往不動産所在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如果是多位繼承人繼承同一份遺産,都必須前往同一個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如果有多個不動産,當事人也可以協商前往其中一個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應當提供一定的證明文件。具體包括以下文件:1、繼承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3、被繼承人的産權證明,如房産證;4、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證明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