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推官是各府的佐貳官,屬順天府,應天府的推官為從六品,其它府的推官為正七品,掌理刑名,贊計典。推官的職能如下:
1、州縣作為府的下級機構,初審之後的案件需要遞交府級的推官進行審核。
2、推官一般要将審理的結果申報當初批發的衙門和官員,上級批發衙門如果認為審理不合适的,也有可能提出意見和疑問,要求推官重新審理。
3、府州縣是初審衙門,明代推官需要直接聽審百姓遞交的案件。
相關知識:
明代中期推官行取的制度化從根本上影響了推官獲取法律知識和培養刑名能力的行為和态度官要獲得行取,年齡,資曆和業績是必備的條件,其中隻有業績是推官可以努力争取的。對推官這樣專門的司法官員而言,業績的核心就是刑名知識的具備和司法能力的體現。
推官雖然作為明代基層專門的司法官員,但無論是科目還是舉貢出身,在其選授的過程中,國家并沒有對其設置專門的刑名知識的要求,其選授過程和要求與其餘府佐州縣正官并無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