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所以,代位繼承并非必須付出贍養義務,隻有在祖父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條件下,并且孫子女具有負擔能力的條件下,代位繼承人才必須承擔贍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