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都是合同
你會不會傻傻分不清?
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說說
這兩種合同的區别
故事還原
去年1月,小明進入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入職時約定每月工資4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今年4月,公司與小明解除勞動關系,小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交社會保險等。
公司辯稱,小明與公司有簽訂集體合同,并在街道辦理了審批備案,不應支持小明的雙倍工資。
問!題!來!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集體合同
那麼就不用簽勞動合同了嗎?
本案分析首先我們來看下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兩者的概念。
◎集體合同:又稱集體協議、團體契約,它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讨論同意後,由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全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合同主體、合同内容、訂立程序、生效條件、适用範圍、法律效力等,都有較大區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标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标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标準。”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
即使用人單位有簽訂集體合同,也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别一覽表
編輯:李劍婷
制作: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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