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拆封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實踐中,有的商家會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退貨。《規定》明确,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簽收≠認可質量
實踐中,消費者簽收商品時往往不會拆開商品詳細查看。但有些網絡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後,不得提出質量問題,這種格式條款顯然不合理。《規定》明确,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質量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獎品、贈品需擔責
網上購物,商家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積分換購的,這屬于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規定》明确,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商家遵守賠償承諾
實踐中,商家有時候會作出“假一賠十”等高于法定賠償标準的承諾,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發現存在假冒僞劣等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商家又拒絕履行承諾。對此,《規定》提出,消費者主張平台内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直播必須标明實際銷售者
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行業快速發展。如何引導新業态健康發展,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了規範,明确平台内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其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台内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規定》明确,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标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标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别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标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
明确平台外支付法律後果
實踐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比如通過客服個人微信支付貨款。當商品出現質量等問題雙方産生糾紛後,商家又以未經過交易平台支付為由主張其不承擔責任。
對此,《規定》提出,平台内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台内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台内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台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賣平台未盡審查義務需擔責
近年來,外賣餐飲行業蓬勃發展。但由于外賣餐飲虛拟性、跨地域性等特點,使得消費者面臨着食品安全隐患。例如,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餐飲衛生資質甚至經營許可證,卻利用外賣平台的審核漏洞違法經營。
鄭學林介紹,對此,《規定》明确,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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