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謂公共财産是指國有财産、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财産;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謂公共财産是指國有财産、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财産;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