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聞說,張玉環在昨天情人節領證了!他笑臉盈盈地說,已經與現任妻子認識一年半了,妻子穿着整潔,得體,說話禮貌有素質,對人非常真誠,廚藝也很精湛。二人交往之初,妻子的兒子并不同意,覺得自己的母親有退休工資,條件很好,沒想到妻子非常堅持與他在一起,後來二人的堅持和感情感動了孩子,終于領證了!張玉環的言語間,充滿了幸福,經曆了這麼多苦難,能收獲幸福,真是為他感到開心!
去年張玉環再審案宣判,張玉環無罪釋放,長達9778天的冤獄終于結束!張玉環獲得國家賠償496萬。一時間引起了廣大媒體和網友的關注。這個案件,如果不是當事人的堅持申訴,律師的專業加持,司法的日益公正,很難等來正義的審判!還好正義雖然遲到,但終于來到!很多坐牢多年的人,出獄後無法适應社會,可能會郁郁寡歡,潦草一生。幸好張玉環頑強的生命力讓他找到了自己的後半生幸福。
看到評論有網友關心,說張玉環不應該草率結婚,應該管好自己的錢,萬一他妻子是圖他的錢怎麼辦?
我們來看一下張玉環結婚後,這筆錢是否會成為夫妻共同财産?
第一、張玉環獲得國家賠償496萬屬于其婚前個人财産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因為張玉環出獄後獲得國家賠償的時候,還未與現任妻子建立婚姻關系,所以屬于其個人财産。
第二、張玉環的496萬在什麼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張玉環獲得國家賠償496萬,正常來講是婚前個人财産了,在兩種情況下可能轉化成夫妻共同财産:1、張玉環與現任妻子,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表示願意将496玩的賠償款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處分;2、張玉環将國家賠償的496萬用于投資或者經營等,獲得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其實,對于張玉環來說,蒙受冤屈二十幾年,想必已經看透人間冷暖,他現在可能隻想找一個人相依相伴,共度餘生。至于錢财,應該不是很在意了。祝他後半生獲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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