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遭遇到強拆的,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先補償後搬遷】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暴力等非法搬遷法律責任】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