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人口占全村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經村民會議讨論通過,并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為民族村,并報省、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般來說民族村是少數民族自然村的簡稱,在特定情況下,民族村是指不同于少數民族自然村的旅遊基地,專門用于展示、交流、旅遊的目的。民族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基層行政區劃單位之一,指少數民族分布比較集中的村級行政區劃單位。設置“民族村”的條件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縣級地方政府批準設立。民族村依照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設定,設定條件各省級行政區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