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出省要辦理的手續有:
1、身份證;
2、健康證;
3、還需要去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以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随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内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随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