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銷售廣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廣告視為要約,其内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1、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内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規定的;
2、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确定有重大影響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内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确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确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内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