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3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