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具體規定,但至少需要間隔20天。根據駕考新規第三十七條規定: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如果正好碰上每個科目考完後,隔10天就有下一個科目的考試,加起來就至少需要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