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由于人員較少,一直沒有成立工會組織,工會經費是否還要繳納?
答:根據稅務總局、全國總工會及格斯稅務局規定,無論是成立工會還是沒成立工會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工會經費。建議關注當地管理規定妥善處理工會經費繳納的情況。
稅務總局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稅務總工會規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規範建會籌備金收繳管理的通知》(廳字(2021 20号)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上級工會應加大工作力度,幫助和質保尚未組建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籌建單位)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
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籌建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實行委托代收建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向代收部門提供籌建單位的名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建會籌備金等信息。
籌建單位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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