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限制條件有: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内部和駐地找對象;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複雜的社會關系。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确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