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撤銷權的意思是,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産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内所為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并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目的在于恢複因破産人不當處分而失去的利益,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
【法律依據】
根據《中企業破産法》第3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一年内,涉及債務人财産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财産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财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财産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