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和責任劃分的規定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