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韋某都是上海某大學的學生,他們也都是籃球運動愛好者。2019年10月,兩人就讀的大學組織了一場籃球比賽,學生以院系為單位參賽。初賽中,張某和韋某分别所屬的兩支隊伍比拼十分激烈,然而在比賽進入下半場時,意外發生了。
進攻方的張某在起跳即将上籃時,被從後追來防守的韋某帶倒,之後一直倒地不起,韋某被判犯規,周圍的老師和同學連忙上前查看情況,并且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将張某送至醫院。
經過初步檢查,張某似乎并無大礙,但幾天後,他因疼痛再次去醫院進行檢查,發現關節出現脫位。而除了關節脫位,張某還存在左肱骨大結節骨折、肩關節盂唇損傷。肩部的疼痛、反複的檢查以及手術後的康複治療,對張某産生了不小的影響,并且治療費用花去了數萬元。
張某認為這一切都是因為韋某在比賽中犯規所緻,韋某應對此事負責;但韋某認為籃球賽中難免會有肢體接觸,自己并不是故意的。于是,張某将韋某訴至法庭,要求其賠償65000多元。
2020年10月22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1月30日宣判。法院一審認為韋某的防守行為屬犯規行為,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參加對抗性較為激烈的體育運動,應當對可能帶來的傷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判決韋某對張某的損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韋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相關規定,本案二審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就本案來說,法官認為要看韋某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的過失,還需還原比賽中的細節。在學校體育部2019年12月出具的第一份情況說明中顯示,當值裁判吹罰了防守隊員韋某技術犯規,幾個月後學校體育部又出具了第二份情況說明,對其中的判罰做了更改。其中寫到,因對當時情況了解有誤,将當值裁判的吹罰寫成了技術犯規,經過和當值裁判語音确認還有現場的視頻确認,當值裁判吹罰結果為違體犯規。
技術犯規指的是沒有進行身體接觸的犯規,例如口頭語言、态度或者動作等。違體犯規的規則主要通過裁判的判斷,隊員在搶球過程中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是觸碰犯規,即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比賽負責人石先生稱自己目睹了比賽全過程,學校的情況說明就是由他來寫的。石先生說,由于自己對籃球規則不夠了解,因此在第一份情況說明,将韋某的犯規行為誤寫成技術犯規。
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違反體育道德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又是否能和法律上的主觀故意劃等号?審判長及合議庭成員前往上海市籃球協會做了更詳細地了解。
法官了解到,依據相關籃球規則,參賽者在與對方争搶中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而被吹罰的屬于違反體育道德犯規,但是并非所有犯規者的行為所針對的對象都是其他參賽者的人身,不同情況還需要仔細甄别。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韓朝炜表示,本案當中韋某确實和張某發生了身體碰撞,可以認定确實構成違反體育道德犯規,但是從現有證據來說,法院無法證明韋某存在用膝蓋去頂撞張某的故意。
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被上訴人張某的一審訴訟請求。韋某不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官認為,這起案件的判罰并不代表所有類似的糾紛都适用于“自甘風險”條款。
韓朝炜表示,法院之所以作這樣的判決,更多的是強調以後碰到本案類似的情況不需要再進行賠償,而如果出現主觀上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該承擔責任還是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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