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條文如下:
受漏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出來後,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并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
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将争議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