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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與他人生子構成重婚嗎
婚内與他人生子構成重婚嗎
更新时间:2024-11-30 06:23:40

據澎湃新聞報道,1991年出生,已婚且育有兩子的柯某琴(化名)與2001年出生的蕭某(化名)相識後相戀。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生下一個孩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蕭某形成事實婚姻,以涉嫌重婚罪對柯某琴提起公訴。8月19日,法院判處柯某琴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該案引發大衆對“重婚罪”的關注和探讨。有網友提出,在生活中,有時聽聞男性出軌甚至與第三者生下孩子,但為何沒被判處重婚罪?同居的兩人在什麼樣情況下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從而有可能觸犯重婚罪?紅星新聞記者邀請熟悉婚姻法,且有豐富的婚姻家庭訴訟代理經驗的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玉珍、北京家問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楊岚、北京觀韬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明月,對本案中涉及的重婚罪、事實婚姻等問題進行法律解讀。

已婚女子與“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報道中,青浦區檢察院介紹稱,2012年底,柯某琴與勞某(化名)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二人婚後共同養育兩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務工時,柯某琴遇到了蕭某。蕭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二人一見如故,互生情愫。2018年,勞某在街上看到柯某琴與蕭某走在一起,舉止親密。勞某非常憤怒,與柯某琴争吵後,強行把她帶回老家。

但柯某琴十分思念蕭某,離家出走後,再次回到上海,與蕭某同居。蕭某表示,自己不知道柯某琴尚未離婚。二人對外以夫妻相稱,鄰居也以為他們是一對合法夫妻。2019年,柯某琴與蕭某産下一子。孩子需要上戶口時,柯某琴才想到要與勞某辦理離婚證。勞某聽說柯某琴的經曆後,決定報警。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對柯某琴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懲處。然柯某琴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其子年齡幼小,不适合長期離開親生母親。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8月19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柯某琴戶籍所在地法院判決準予其與前夫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青海省司法廳的普法文章,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高明月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重婚罪構罪的主觀要件,是要有重婚的故意,客觀要件是要有重婚的事實。重婚的事實,不一定非要辦理重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婚。

據澎湃新聞報道,2014年—2018年,因重婚獲刑的2193人中,男性占到54%,女性則為46%。其中,“事實婚姻”在重婚案件中占八成。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是認定重婚的必要條件

馬玉珍告訴記者,重婚罪從表現形式上看,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婚 法律婚,即領取兩個結婚證。一種是法律婚 以夫妻名義同居,從而構成事實重婚。

高明月解釋,在刑事領域,所謂的“事實婚姻”,強調的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兩個條件都很重要。很多“重婚”比較隐蔽,從取證的角度,要拿到“同居生活”的證據較困難。此時,與所謂的“事實婚姻”的對象生育孩子,就會成為證明雙方有同居生活的重要證據。

對于柯、蕭二人養育子女,被視為直觀表達雙方長久共同生活意願、認定雙方構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據。但通過梳理近年來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判例,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并非與婚外第三人生下孩子,就一定意味着會被認定為存在“事實婚姻”。若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二人長期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未必會被認定為重婚罪。

高明月告訴記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是一個舉證難點。生活中,一些男性所謂“包養第三者”時,并沒有以“夫妻名義”進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和婚外“女友”生下孩子,也不會被認定為重婚罪。高明月表示,對于這種行為,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要求其承擔婚内過錯責任。

高明月還指出,尚未離婚,就與鐘情的他人同居的情況,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婚姻内的另一方配偶,可能會追究行為方的重婚責任,但有很多案件最終都沒有被認定為構成重婚罪,主要原因就是行為方并沒有“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但從性别角度而言,不管男女,隻要犯罪,在法律面前是一視同仁的。

馬玉珍則表示,一些已婚男性出軌,可能會選擇隐藏很多信息,不會太張揚。而一些女性卻希望能有一個“名分”,即使不領結婚證,也要對外宣稱是夫妻,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也就是說,這與當事人的性别、性格和心理有一定的關聯性。

1994年後的“事實婚姻”

不再具備合法性

柯某琴與蕭某的案件中,法院引用了“事實婚姻”的概念。馬玉珍向記者表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楊岚亦告訴記者,所謂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農村落後地區的一些實際情況,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産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婚内與他人生子構成重婚嗎(已婚女子與00後生子被判重婚罪)1

馬玉珍告訴記者,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從刑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複:“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楊岚表示,事實婚姻的認定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在一定時間内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四、1994年2月2日以後同居的不屬于事實婚姻。

重婚違反忠誠義務

侵犯配偶财産權

馬玉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重婚罪中,被告人一方,主要侵犯了對方兩方面的權利。一方面是夫妻的忠誠義務。對方長期不知情或獨守空房,也影響了對方擇偶的權利和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

另一方面,還侵犯了配偶的财産權。雙方沒有離婚,所以重婚一方的所有财産都是夫妻共同财産,但是重婚一方卻把夫妻共同财産用來經營自己的“小家”,不僅不道德,而且侵犯了配偶的财産權。配偶有權利追回。此外,如果配偶因為疾病、無收入,需要人照顧,重婚一方未盡到相互撫養的義務,由此造成對方傷害的,還涉嫌構成遺棄罪。

楊岚表示,夫妻雙方互相享有配偶權。雖然我國法律條文對配偶權沒有明确規定,但是夫妻間互相享有的人身和财産上的權利,雙方應當遵守。重婚罪保護的不僅僅有夫妻間的人身财産權利,還有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

馬玉珍認為,對于重婚者來說,有三點需要提醒。

第一,婚姻不會因為分居多年而自動解除。

第二,利用自己有兩張身份證或戶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僞造離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的結婚證,也會觸犯重婚罪。

第三,認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法院主要會從是否辦理婚宴、對外是否宣稱是夫妻、是否拍攝婚紗照等證據證據來綜合認定。

對于有婚姻一方,如果婚姻無法繼續,一定要先解除婚姻,否則就有重婚罪的風險。對于沒有登記結婚一方,一定要全面了解對方的婚史,否則會受到欺騙。在知道對方還沒有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同居是有很大風險的,如果以夫妻名義生活,既不受婚姻法的保護,還可能構成重婚罪,所得的财産可能會雞飛蛋打。所以,婚姻和戀愛都是很嚴肅的,一定要慎重對待,規避風險。

高明月則指出,很多離婚案件中,配偶(受害者)一方會通過調查取證,掌握對方與别人同居的證據。這些證據,雖然無法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但在離婚案件中可以作為關鍵證據,追究對方的婚姻過錯責任。

考慮到婚姻登記制度已經聯網,重複登記結婚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嚴格意義上的重婚罪如今很難實現。而“事實婚姻”的重婚存在含糊的空間,并不符合刑法謙抑、“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

高明月律師認為,将來或可取消重婚罪。與此同時,為了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立法、司法,加重婚内過錯方的民事責任,如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提高、财産少分等。

紅星新聞記者 王語琤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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