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