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女性在企業應聘時,經常會被問到:“你近期是否有結婚的打算?”“準備生二胎麼?”……諸如此類看似與應聘崗位無關的問題。如應聘者做了肯定回答,可能就要和這份工作失之交臂。“生”還是“升”則是那些已經有工作的職場女性要面臨的選擇,生育就難以升職,甚至還會丢工作。在實際生活中,不少女員工因為懷孕崗位被調整,等到産假結束回去沒有工作崗位,隻能被迫離職的事情并不少見,為此與用人單位産生勞動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與上述情形不同,今天陳律師要帶大家認識一個“硬氣”的職場孕媽。
小吳大學畢業後,在一家公司的财務部門做會計工作。工作三年後,小吳與男朋友結婚了,并在婚後不久懷孕。自從檢查出自己懷孕之後,小吳每周都有兩到三天不上班,經常以自己不舒服為理由請假。即使是去上班,工作也非常不認真。有一次,因為她的不負責任而算錯了賬,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該部門的經理找到小吳說,希望她以後多加注意,否則,公司可能會開除她。而小吳卻說,她正在懷孕期間,不管怎麼樣,依照法律的規定,公司都不可以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之後,小吳依然我行我素,不把公司的一般管理規定放心上,并接二連三因個人原因給公司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公司實在無法接受小吳的種種行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麼公司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法律不是規定,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能被辭退嗎?
被迫離職的事情并不少見,為此與用人單位産生勞動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與上述情形不同,今天陳律師要帶大家認識一個“硬氣”的職場孕媽。
小吳大學畢業後,在一家公司的财務部門做會計工作。工作三年後,小吳與男朋友結婚了,并在婚後不久懷孕。自從檢查出自己懷孕之後,小吳每周都有兩到三天不上班,經常以自己不舒服為理由請假。即使是去上班,工作也非常不認真。有一次,因為她的不負責任而算錯了賬,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該部門的經理找到小吳說,希望她以後多加注意,否則,公司可能會開除她。而小吳卻說,她正在懷孕期間,不管怎麼樣,依照法律的規定,公司都不可以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之後,小吳依然我行我素,不把公司的一般管理規定放心上,并接二連三因個人原因給公司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公司實在無法接受小吳的種種行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麼公司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法律不是規定,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能被辭退嗎?
陳律師來給大家仔細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委。
我國《勞動法》明确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在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很多網友,特别是企業管理者看到這裡肯定會說,我開企業是為了賺錢的,我雇傭職工是要讓她為公司創造價值的,我不能給她開着工資,任由她來霍霍公司财産呀!對于這種明知顧犯的員工,難道就因為懷孕了,不能被辭退嗎?那由她造成的經濟損失誰來承擔呢?
大家不要着急,聽陳律師繼續講。雖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都規定,禁止企業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同樣也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小吳以自己懷孕為借口,不僅不認真工作,完全不把公司的合理要求放心上,而且由于她的不負責任,多次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小吳是在懷孕期間,公司也是可以将其辭退的。
因此陳律師在這裡提醒廣大女性朋友,法律賦予了女性勞動者特有的權利和保護,但是女性勞動者千萬不可以濫用,如果因濫用自己的權利而違反規定,也是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夥人律師,曆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幹部,企業高管,閱曆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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