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可以注銷,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相關說明:
1、可以注銷登記的情況如下: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産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3、撤銷: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隐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