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運車是可以轉為非營運的。
2、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于變更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3、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駛證,确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号,重新核發号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
1、營運車是可以轉為非營運的。
2、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于變更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3、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駛證,确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号,重新核發号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