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内起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