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産、撤銷,其剩餘财産确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财産或遺産确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财産(包括保險賠款等)确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确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