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身體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老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是侮辱學生的人格,如果學生遇到此情況可以向學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門投訴老師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被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8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