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标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 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産、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凡符合以下标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内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