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号、能等技術指标,
2、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産線等外。
4、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産廠、供應商。
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6、确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
7、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
8、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