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應當行使撤銷權。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财産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應當行使撤銷權。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财産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