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的發票不一定都有稅号,可能存在未通過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比如:定額發票)、發票上沒有印刷稅号的情況等,要注意區分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一、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别号,16号公告僅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