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大疾病和嚴重缺陷的胎兒的處理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對出生後的這類嬰兒尚無規定。
父母對嬰兒應盡到撫養的義務,如果醫院等機構或個人發現父母有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可以報警處理。
家長若主觀故意放棄治療,有可能犯遺棄罪。
現實中放棄嬰兒治療的标準很難界定,辨别“客觀放棄”還是“主觀不救”,涉及因素非常複雜,父母給嬰兒“消極治療”的話,法律沒法追究其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18條規定,經産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