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内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産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産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内捕撈水産品,在内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