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1)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明性質的化工産品。
(2)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3)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2、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2)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3)初生雛20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