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于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在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于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在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