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财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本條例處罰。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緻使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