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教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凝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設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