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規定,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等有關規定,您從國外郵政寄來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達到起征點的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征收進口稅。
根據現行規定,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等有關規定,您從國外郵政寄來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達到起征點的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征收進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