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不是夫妻共同财産,婚前個人财産不屬于婚後共同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