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員的作用有:
1、全面強化組織領導,确保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有效推進;
2、嚴格加強隊伍建設,努力将第三方參與醫患糾紛化解機制作為創建“平安”及“和諧”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實;
3、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國家人民調解委員會)關于“五落實、六統一”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