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十天。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因檢查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的,那麼交警要當場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交給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的期限和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産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