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這一份意見明确規定了,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額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年利率36%,這一條線為什麼構成情節嚴重的判斷标準
年利率36%,是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部分的利率無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将實際年利率36%作為定罪量刑的标準。
3、非法放貸數額如何認定?
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額,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