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