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民事案件的鑒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二、關于刑事案件的鑒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标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内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