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官員一般通過科考選拔的,為了維選選官制度,是一個國家或政權選拔官吏的實體和程序規章,又可以稱作仕進制度。明朝采取科舉與薦舉的方式來選拔官員;清王朝公元1644年建立之後,實行科舉考試。科舉取士制度建立于隋朝,确定于唐代,曆宋而至明清,各朝都有所沿革,而明朝科舉制度最為完備,清朝基本上是沿襲明朝制度,沒有太大的變化,因此把明清兩朝科舉取士制度。明清的科舉制度,可歸納為三級考試:第一級是院試,第二級是鄉試,第三級包括三種考試,即會試、複試和殿試。此外,還有一次朝考。
明清的官員一般通過科考選拔的,為了維選選官制度,是一個國家或政權選拔官吏的實體和程序規章,又可以稱作仕進制度。明朝采取科舉與薦舉的方式來選拔官員;清王朝公元1644年建立之後,實行科舉考試。科舉取士制度建立于隋朝,确定于唐代,曆宋而至明清,各朝都有所沿革,而明朝科舉制度最為完備,清朝基本上是沿襲明朝制度,沒有太大的變化,因此把明清兩朝科舉取士制度。明清的科舉制度,可歸納為三級考試:第一級是院試,第二級是鄉試,第三級包括三種考試,即會試、複試和殿試。此外,還有一次朝考。